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来自保守立场的看法
一、关于进步的疑问
1、标题及文本大量使用“进步”一词,这种表述已司空见惯,很少人去注意。进步常常被赋予越来越好的意思,但何谓“好”终究还是个价值判断,需要明确定义,要么根据历史经验,要么诉诸理性去甄别判断。例如对学生,进步意味着智识上的提高,德育、体育的成长,这里,标准的客观性较强,容易把握。民族进步一般被界定为各民族适应时代要求,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和活动,这里就有方向与内容的模糊与主观性,不能说新的东西就一定是好的。从政治的角度,我们可以在法案正文中补充强调社会主义价值观从而对“进步”的内涵加以明确。但一般而言,苏东变革与中国改开前,东西方阵营尚存在着对于“进步”的话语权、解释权的争夺,而之后,进步主义已基本归属自由主义范畴。打着进步的名义搞和平演变和颜色革命成了西方的传统技能。西方颠覆活动的第一步常常就是用“进步”赢得话语霸权,搞乱人们的思想,不断洗脑。
此外,保守主体民族汉族的传统思想文化,维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尊重其宗教信仰,构成各民族团结并发展壮大的前提。“进步”这样的表述直接与“保守”对立,从而引发关于“民族团结”的矛盾及其动机的疑虑,尤其会给少数民族带来很大的压力,不利于形成促进和维护团结的思想氛围。为保障政府一贯的政策立场与社会稳定,强烈建议去掉“进步”二字。《民族团结促进法》,简明清晰、清朗敞亮。若要体现经济方面的进步,则可以称为《民族团结发展促进法》。
诚然,进步理念曾在社会主义历史上代表着鲜明的政治立场,但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变,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需要人们思想上、理论上做出转变和调整。好的传统我们应理直气壮地保守;坏的东西,哪怕是时代潮流也要坚决抵制。我们需要有价值判断,而不能盲目追随潮流而实际沦为虚无主义,故必须坚决拒斥唯进步论(进步主义)。在与西方交往的过程中,有必要与自由主义划清界限。在系统的社会主义理论革新之前,有必要先行淡化进步主张,转向更多理解并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对传统的守护,有利于将促进民族团结真正落到实处。建议法案全部取消或大幅减少使用“进步”这一敏感的、模糊的、实际已演变成异己的意识形态术语,或者用“社会主义”相关表述取而代之,指明进步的意涵,以便在越来越国际一体化的复杂思想和舆论环境下厘清与捍卫政治边界。当然,这里涉及更广泛的问题,即尽量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且已成主流的敌对意识形态术语,这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鉴于法律具有广泛而基石性的影响,面向有着不同思想理念的所有国民——他们对“进步”有千差万别乃至截然相反的认识,消除立法中的歧义和可能的误解非常必要。
2、第二页。第一段,首提中华民族。中华民族是现代人为创设的概念,脱离具体内容这样的概念没有太大意义。逻辑上,如果中华民族被当成独立的存在,那民族团结就显得荒谬。提出这问题,与下面将讨论的“民族共同性”有关。序言作为各民族的总称,审议稿的用法易让人迷惑,以法案的严谨要求,至少第一次使用应具体化以间接明确概念。首提“中华民族”那一句建议修改为:作为中华民族之主体民族,汉族历史可追溯到五千年前,其他民族也有各自悠久的历史。其次,“信念相同”,它指的是什么?后面提到大一统信念,但大一统和民族团结并不足以提供完整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性,不能应对当前国际环境下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有悖于立法的动机和宗旨。这是很简单道理,比如我们不能以大一统和民族团结为手段或目的去向西方屈膝投降。这种思路看似荒谬,却在逻辑上、历史和现实性上都是巨大威胁。为与宪法保持一致,后面需要专门强调大一统及民族团结的目的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及其价值观的坚守。
3、第三页。综合前述,第二段,“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宜改为“促进民族团结、共同守护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这与之前几段从救亡图存、共御外侮到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再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系统回顾相一致。此外,草案序言中“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这句表述倾向于被理解为意在民族融合,但显得过于激进了,也与总则第六条“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相抵触。建议改为“以增进社会主义共同性为方向”,以政治的统一性带动必要的民族融合。
二、草案的核心概念
除了“进步”理念,草案提出的另一核心概念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及由它派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二页最后一句开始,不断出现。序言从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展开,出现四次,大意是阐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另有一次提出“增进(民族)共同性”,这对于理解民族共同体概念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开始,在总计十条里出现在四条中。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十一条里有六条,主要涉及教育宣传方面。第三章“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十之有四,侧重文化与互联网。第四章“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九个条款仅有一条。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十四个条款仅有三个没有涉及,要求国家各部门推动、宣传和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检举实施不力公职人员等。如,第五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第六章“法律责任”,仅在第一款出现,原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坦率地指出该草案在核心表述上绕了弯子,将原本目标清晰的民族团结议题大大地复杂化。除了前已讨论的“进步”概念,整个文本实际上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开。由此产生一些问题,有些非常敏感和重要。首先,对人们不熟悉的这个新概念,表现为机械、生硬的宣传导向,这类情形通常是根据需要由党政政策行为驱动,现在以法律来规范是否适合?可操作性如何?是否引发混乱?相反,在最容易帮助人们理解民族共同体理念的经济实践方面(第四章)反而相对淡化。事实上,正是在经济领域,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体制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最能体现共同体性质,且通过共同生产生活,有效地增进文化与情感交流。另一方面,很多人关注和质疑民族共同体中公民的平等权利问题,对这种客观的且影响广泛的问题,法案不应回避。建议开诚布公地规定并解释,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长远利益,尤其面对越来越大的外部压力情况下,向特定地区和民族实施倾斜政策是必要的。以法律赋予政策合法性,对政策的有效贯彻,消除人们的疑虑,促进民族团结是十分有益。
更大的问题是,作为草案的核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等概念界定依然比较模糊,也可能引申出争议性内容。法律与具体政策不同,它是全方位和强制性的,由此造成的困窘事实上草案本身也反映出来了。在有关法律责任的部分,上述概念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与监督”一章,也基本是针对国家组织机构和单位。因此,这么安排的意义以及后果需要深入探讨。
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应该怎么理解?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须进行缜密的分析。这里我们必须本着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态度以及对国家人民负责的立场陈述自己的看法。第一层含义是,它被定义为国家层面的民族实体,各民族居于从属地位。(参见《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它由国家民委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联合出版)这个定义大体可行,通俗地说,就是各民族组成的中国公民的有组织形式。只不过“民族实体”这一说法可能引歧义。实体有独立存在和本源性的意思,我们理解一些主流学者试图将民族融合的含义内化于概念中以达到特殊效果。笔者建议,基于科学理性的明晰要求,应将争议性内容置于更高层级,而尽可能保留基础共识。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可定义为:国家层面的民族综合体,各民族是其从属性的组成部分。这样既陈述中华民族共同体由56个民族等组成,又强调它包含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政治组织形式,即一体多元关系。
第二层含义,近代以来,在抵御外侮、防止分裂、维护统一的进程中,中国各族人民空前团结、同仇敌忾,事实上已结成荣辱与共、生死相依的命运共同体。在这个科技迅猛发展、经济与社会日新月异的时代,各民族只有携手共进,才能争取美好的未来。我们还需要认识到,从客观性与现实政治角度,主体民族的团结是中华民族团结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如果没有主体民族内部团结或其集体精神被消解,那么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团结;如果主体民族实现了团结,加上社会主义集体信念,就必然带来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三层含义,作为愿景,中华各民族在文化、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多方面联系愈益紧密,不断融合,趋向于一个民族整体。这既是自然过程,也是政治的需要。但注意,这里有两个前提,第一,这将是一个可能长达千年的漫长过程。第二,社会主义是实现民族团结与融合的真正动力。它不仅是理想也是政治底线和前提。没有了社会主义,民族共同体也将失去意义。
第四层理解,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定位。我们应注意到,这个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面临全球性挑战的背景下提出的,根本目的是面向未来,向前看。客观地说,中国各民族的融合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主要可归因于大一统政治结构。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依然是逐渐发生的。我们须遵循客观和一分为二的立场看待历史。如对官僚体制,既要看到它提高组织效能、维护大一统体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也应正视官僚阶层缺乏忠诚度、功利主义倾向及其后果。对于中国历史,正确的态度是批判地继承。一方面认识到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方面也不应抹杀民族间残暴征服与民族压迫的记忆。对此,任何片面极端的看法都是错误的,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背叛。自然地,这种着眼于未来的辩证的态度不主张纠结、沉溺于过去,它提醒人们尊重关乎历史的柔软的情感,谨慎保护那些脆弱的价值。
第五层认识与不可接受的观点。割裂传统,意味着社会有机体失去自己的根,人们的思想就很容易随波逐流。着眼于未来,必须维护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念,坚决反对对于历史传统的虚无主义立场。一些观点将中华民族共同体与各民族传统和道德理念对立起来,结果必然使民族共同体丧失了灵魂。这些观点受到一些精英知识的大力支持,已经对文化、教育诸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们把民族融合与大一统提到脱离历史进程的超然高度,过去被弘扬的尽忠报国及民族英雄因此被视为消极的存在,而那些传统上一直被人们鄙视的见利忘义、卖国求荣者却成了历史功臣。这种机械的、功利政治逻辑看似理性、有益,实则荒谬且危害极大。它将毁掉中国人的爱国情感、忠诚、牺牲精神以及所有那些自古以来被尊崇的伟大情操。
主张并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应放弃历史的辩证法。在批判的继承观念下,承认大一统及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和意义既不需要也不应否定历史上的忠君报国、奉献精神和英雄主义。在日趋凶险的国际斗争环境中,热衷利益计算的功利政治思维总是伴随对民族精神的阉割,最终恐导致背叛国家民族、抛弃社会主义的绥靖主义、投降主义。
今天,我们大力宣讲爱国主义,但爱国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否定忠君报国、奉献牺牲精神,只讲成王败寇,以结果论英雄,爱国主义就成了无源之水。历史上各民族勇敢捍卫自己民族利益的人无论成功与否都是应该被铭记的英雄。他们即使相互争斗,彼此却心心相惜,因为英勇豪迈、激情气魄是灵魂深处的独立存在,无论对审美还是正义本身而言有无法忽视的价值。我们必须牢记古代伟人的教诲,庸人与市侩不会带来正义,真正的理性也需要英雄才能实现。
鉴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立法草案的中心概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出台司法解释给予澄清,以有效消除误解。为了国家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坚决防止民族主义思潮的两大虚无主义倾向,一是在社会主义理论建设很不充分的情况下,不断边缘化社会主义,尤其是排斥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国际主义情怀;一是借历史虚无主义切断爱国主义内在的精神渊源,从而阉割、消解真正的爱国奉献精神。事实上,这些危险倾向已深深影响了中国社会,任其发展,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1、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9aedd63e019b5501c0a553e6
2、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6962.htm